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債務人 譚秀貞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溢收聲請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聲請費用,計溢收新臺幣360元,應予退還。
三、特此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