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923號聲請人 周世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永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本票提示日(依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到期日。惟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