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906號聲請人 劉秀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兆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潘忠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聲明中之裁定送達翌日或事實理由中之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