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華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
羅美鈴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華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蔡明華因涉嫌強盜而擄人勒贖、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A1、A2、 劉喜發蕭榮宏林佑廷 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在卷可稽,被告所供犯罪情節均避重就輕,與上開證人之證述存有諸多歧異之處,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2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6月2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惠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