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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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智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智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通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一百年度審智訴字第二十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文通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審智訴字第2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洪培睿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