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8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佑清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佑清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佑清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100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21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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