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35號聲請人 白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正傑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提附表,以確認本件請求標的。
㈡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