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選任辯護人張柏山律師被告甲○○女五
丁○○男四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律師被告丙○○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之光碟,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丁○○、丙○○共同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之光碟,甲○○處有期徒刑陸月,丁○○、丙○○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光碟陸萬肆仟柒佰伍拾片、射出成型機貳臺、機板參拾捌片、膠片壹箱、電腦主機貳臺、鍵盤壹個、滑鼠壹個、光碟母片肆片(編號各為ME二一、CLG二
七、ALG一一、SP二三)均沒收。事實
一、乙○○係址設臺中市○○路○段○○○號「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麗公司)負責人,甲○○(負責接單、排單、與客戶簽約等生產管理工作)、丁○○(擔任技術總管理之課長職務,負責機械設備維修、相關人員管理、訓練、任用及原料、零件採購等工作)、丙○○(擔任工程師職務,負責公司內射出成型機、電鍍機、刻板機、部分印刷機、電腦等機械維修工作)、 吳光雄 (負責製版)、 林國展 、 林政宏 、 林主恩 (該三人負責操作射出成型機)、 吳明原 、 游正勳 (該二人負責製作電腦圖檔、印刷光碟表面)等人均為海麗公司之職員(以上吳光雄、林國展、林政宏、林主恩、吳明原、游正勳六人經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前開十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間,明知客戶即新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穎公司)下單委託壓製之光碟母片,內容含有裸露人體性器官、乳房等私處及男女為口交、性交之猥褻影像,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竟仍共同基於販賣牟利之意圖,在海麗公司內分工合作製造含有猥褻影像之光碟。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經警於海麗公司內搜索查獲,並扣得猥褻光碟(均為尚未印刷封面之裸片)六萬四千七百五十片、射出成型機二臺(責由乙○○保管中)、機板共三十八片、沖頭十七個、母片三十五片、模具一個、膠片一箱、電腦主機二臺、鍵盤一個、滑鼠一個、帳冊資料一本。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丁○○、丙○○四人固坦承前開產製扣案色情光碟片之情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妨害風化之犯行,被告乙○○所辯(含辯護意旨)要以:伊負責經營之海麗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受客戶新穎公司下單委託壓製扣案光碟,預定於同年八月五日交貨。因新穎公司就下單光碟享有合法版權(由日商榎木影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辦事處授權),海麗公司始接受委託加工產製扣案光碟,且該批光碟係準備悉數充作外銷之用,海麗公司純屬代工賺取加工費用,並無自行散布、播送或販賣該等猥褻色情光碟或妨害風化之犯意。又海麗公司所有雷射管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故障損壞,直到同年月二十七日才修復,海麗公司為遵期交貨與新穎公司,即開始連夜趕工,當天夜班人員發現模具又發生故障時,礙於維修雷射管耽誤時日,必須趕進度,於更換備用模具後,又立即趕工。惟上開備用模具是海麗公司在八十六年四月間向德國SINGULUS公司訂購,當時飛利浦公司還未給海麗公司來源識別碼(SID碼)。嗣後為了配合政府政策,所有預錄式光碟片,均要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海麗公司又重新向AWM模具公司訂製模具,並刻上飛利浦公司所交付來源識別碼,原來德國SINGULUS公司交付的模具未有來源識別碼設置,僅作為緊急備用模具。此次海麗公司工作人員,因為當時不知該模具沒有來源識別碼,於更換後就立即趕工,該批光碟片上才會沒有來源識別碼。嗣本批光碟於交付印刷時,印刷部人員才發現整批光碟並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不合規定,海麗公司遂決定將上開六萬四千七百五十片光碟打為廢片,先堆置在公司角落,廢物利用,預備作為印刷試片之用,以免浪費資源,並未予以成品視之,用以完成交易。又達敬企業有限公司,也為日本成人色情DVD光碟加工成品外銷,而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檢驗單一紙云云。被告甲○○辯稱:伊雖知道接單之片源中確有日本成人片,惟下單客戶均有出具合法之委託書及授權書,故伊才接受訂單云云。被告丁○○所辯(含辯護意旨)要以:扣案色情光碟係海麗公司受新穎公司之委託,代為加工壓製而已,新穎公司並有出具合法之委託書及授權書。該批光碟係新穎公司為外銷日本之成人片,非為內銷國內之用,故並無散布行為可言,且海麗公司承製完成後,亦係全數將光碟交付委託人新穎公司,而僅賺取微薄之加工費而已,海麗公司並無發行權。是海麗公司自始僅以代工之意思,承製扣案光碟,且均尚未印刷完成,故其並無妨害風化之犯意。又扣案光碟片僅係承製代工過程之報廢片而非成品,案發當天推在海麗公司已有一星期,本係準備要絞碎,渠等有主動帶警員去看這些廢片,並向檢察官陳明這些廢片是準備要絞碎的。另公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就扣案光碟予以抽樣,對其中三十五片光碟進行勘驗結果,其中有二十九片光碟為無法讀取、二片為音樂光碟,剩餘之四片則雖有影像卻無聲音,即故障率高達百分之百,可證扣案光碟確係於試機時疏未打上識別碼而產生之廢片。況伊於海麗公司僅為按月支領薪資之職員,依指示負責機械設備維修,所為乃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一般例行性庶務工作,亦未有犯罪利得,自無妨害風化之犯意及犯行云云。被告丙○○辯稱:伊在測試成品時,固有看過這些色情光碟,但伊之工作僅負責機械維修云云。經查:
(一)按猥褻物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扣案之色情光碟(均為尚未印刷封面之裸片)六萬四千七百五十片,其內容皆含有裸露男女性器官及口交或性交等淫穢畫面,影像均甚清晰,且部分光碟含有中文對白字幕等事實,有色情光碟清冊一份及光碟實物併播放畫面翻拍照片共六十四紙附卷可憑,核其影像內容客觀上顯足以刺激、滿足或挑起他人性慾,並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自均屬猥褻物品無訛。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所勘驗者,並非前開扣案之六萬四千七百五十片猥褻光碟裸片,而係扣案之三十五片光碟母片,且勘驗結果其中編號ME二一、CLG二七、ALG一一、SP二三等四片母片為色情片等情,此有卷附勘驗筆錄及附表一份(見偵卷第二四八頁至第二五一頁)足憑,是前開被告丁○○關於此部辯護意旨之論據顯屬有誤,自難憑以信採。
(二)被告乙○○等四人於檢察官偵查時,均坦承於海麗公司內各擔任如事實欄所載之職務,核其職司工作內容均為產製、販賣光碟業務之重要環節,且其等四人於本院調查時亦均供承知悉海麗公司接受訂單產製扣案猥褻光碟,顯然被告四人就本件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丁○○、丙○○辯稱:其等於海麗公司僅擔任機械設備維修工作,而無為自己犯罪之意思云云,要無可採。
(三)復按「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海麗公司為賺取加工費用,接受客戶訂單而加工產製扣案六萬四千七百五十片猥褻光碟之事實,迭據乙○○等四名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坦認,則其等既為公司營利,共同基於販賣意圖而製造出前開影像清晰之扣案六萬四千七百五十片猥褻光碟,所為顯已該當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影像附著物」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是其等前開所辯:
海麗公司僅係受託加工壓製扣案光碟片,下單客戶均有出具合法之委託書、授權書且準備悉數充作外銷之用,扣案六萬四千七百五十片光碟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及封面之廢片,另家公司亦有為日本成人色情DVD光碟加工成品外銷等各節,核均與本案犯行之成立無涉。基於同一理由,本院認被告乙○○請求傳訊證人即下單客戶新穎公司負責人 鄧榮福 及勘驗海麗公司現場,亦無必要。
(四)此外,復有射出成型機二臺(責由被告乙○○保管中)、機板三十八片、膠片一箱、電腦主機二臺、鍵盤一個、滑鼠一個、光碟母片四片(編號各為ME二
一、CLG二七、ALG一一、SP二三)、猥褻光碟裸片六萬四千七百五十片扣案及現場照片十九張附卷可稽,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甲○○、丁○○、丙○○四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甲○○、丁○○、丙○○所為,皆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之光碟罪,公訴人認係同條項之意圖散布而製造猥褻之光碟罪,容有未洽。被告四人與另案被告吳光雄、林國展、林政宏、林主恩、吳明原、游正勳六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四人犯罪動機、目的、意圖販賣而大量製造猥褻光碟之手段,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各人在海麗公司所擔任職務之重要性及對本件犯罪之參與支配程度,及其等犯後均未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丁○○、丙○○三人部分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⑴扣案之猥褻光碟裸片六萬四千七百五十片,係屬猥褻影像之附著物,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⑵扣案之機板三十八片、膠片一箱、電腦主機二臺、鍵盤一個、滑鼠一個、光碟母片四片(編號各為ME二一、CLG
二七、ALG一一、SP二三)為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檢察官勘驗屬實並經共同被告丁○○、丙○○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⑶扣案之射出成型機二臺(責由被告乙○○保管中)均有壓製過色情光碟,業經共同被告丁○○於本院調查時供明,查該等機具為海麗公司大量製造猥褻光碟之核心工具,與本件犯行顯有直接關係,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要件相符。復按「沒收為從刑,所以防範將來犯罪之憑藉」(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決定是否沒收時應審酌其違法所生法益之危害與處罰手段之相當性,亦即有無違反比例原則。被告等所營之海麗公司就產製光碟業務聘有專人任職、分工精細、機械設備精密、所生產猥褻光碟數量龐大、畫質精細,其等顯係專業化、大規模製造猥褻光碟。是由前開扣案之射出成型機二臺與本件犯罪之關係、本件犯罪之法益侵害,並參酌前開立法理由,防範被告等將來復利用該等機具犯罪,本院認依比例原則,前開扣案之射出成型機二臺顯有沒收之必要,故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⑷其餘扣案之物不能證明係犯罪所用,又非屬違禁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葳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