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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