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辰○○被告丑○○
子○○
甲○壬○○戊○○丁○○己○○丙○○乙○○寅○○庚○○癸○○
午○巳○○辛○○卯○○○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