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辛○○住南投
庚○○住南投己○○住南投戊○○住南投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及兼右四
甲○○住南投被告癸○○男二
乙○○男二丁○○男三丙○○男二壬○○男三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十五號強盜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宋恭良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