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行政院退輔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即被繼承人 蔣昭全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英夫 住彰化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宋恭良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