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一0五八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顆粒,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一0五八克),有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