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