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О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二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有安非命殘留之吸管壹支及燈炮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一行前補充「甲○○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並出監」,餘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秀麗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