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嚴庚辰
徐漢堂 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育興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嚴庚辰
徐漢堂 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