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丁○○曾冠諭劉振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