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王家鈺律師
蔡錫欽 律師 藍庭光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常業詐欺、洗錢罪等,有被害人多人(詳起訴書所列)指訴在卷,且自承匯有部分款項至其私人帳戶,所涉上開罪嫌重大,又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復有在護照上省略日本漢字「甲○○○」及技巧性更改英文拼音之嫌,嗣檢警鎖定其行蹤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在高雄小港機場出境大廳前將之緝獲,而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經選任辯護人陳述意見後,仍認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明珠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