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巨星生活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憲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妤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
5,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