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0號
原   告  卜聿珊
原告與被告 吳宇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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