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38號
原 告 民生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嬌
本件原告與被告 黃泳禔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8,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