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原   告  張詠筌
被   告  許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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