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曹訓察
被   告  許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
○○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