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7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俊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5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僅繳納調解程序之聲請費1,000元,尚需補繳2,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雲林縣○○鎮○○路00巷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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