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7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俊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5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僅繳納調解程序之聲請費1,000元,尚需補繳2,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雲林縣○○鎮○○路00巷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