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沙簡字第663號
原告祭祀公業 邱匡儀
法定代理人 邱夏坤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
被告 邱講坤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
二、又按「塋地為公同共有性質,非遇有必要情形經派下各房全體同意,或有確定判決後,不准分析、讓與或為其他處分行為」(最高法院十八年第一七二號判例參照),是墳墓係屬後代子孫公同共有,自須經後代全體子孫同意才得對墳墓為處分之行為,則請求遷移墳墓自應以該墳墓之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三、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除於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訴外人 邱乾琴 之墳墓,然被告抗辯除被告外,訴外人邱乾琴尚有其他繼承人,且訴外人邱乾琴之墳墓並非被告自己設置等情,則原告應補正:
1、查明訴外人邱乾琴墳墓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後,應提出所有事實上處分權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更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2、倘訴外人邱乾琴墳墓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應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提出追加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