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小字第23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被告 林峯億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小字第23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法院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月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