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233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小字第233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被告 林峯億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小字第23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法院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月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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