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12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 東原 小字第112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黃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1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吳俐臻

書 記 官王品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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