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添松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楊秀美
葉弘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吳信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中關於「622-12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677-12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