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一、台 葉添松 與 葉楊秀美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被上訴人葉添松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葉楊秀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主筆)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