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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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76號債權人 周遠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第音響有限公司、 林春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高第音響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0年6月22日經授中字第1003415084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㈢臺端聲請狀內利息起算日僅載明「民國93年9月起」,請
確認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併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㈣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影
本或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