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901號
原 告 穩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泳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泳翔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陳泳翔及其法定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次按滿20歲為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
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2條、第1089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
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當事人書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
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陳泳翔係未滿20歲之人,是原告
應依上開規定,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其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陳泳翔及其法定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