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06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0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065號抗告人阿爾發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6年6月25日收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1號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同年月26日起算,至同年7月5日(星期4)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7月9日始提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秀美法官侯東昇法官劉介中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育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