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文英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文英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中市政府局於民國57年12月30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3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冊、第39頁第182號)。因補充變更捐助章程第6-1條,爰檢具⑴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⑵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⑶修訂後之捐助章程1份、⑷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⑸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文英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