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訴後,經本院訊問後,認上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患有胃疾,於羈押期間痛苦難耐,經所方醫師診療後仍未見起色。另聲請人家中尚有年長且行動不便之母親尚需照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就上揭理由,其中就患有胃疾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而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身體、精神狀況是否具有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狀,經臺灣臺中看守所回函稱:「查被告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入所,至今無胃疾病史,無保外就醫之必要」等語,此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中所 坤衛 字第○九七○○○一二一九號函乙紙在卷可稽,是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上開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另其稱家中尚有母親待照顧乙節,除無證據可證外,亦與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是否存在無關,故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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