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0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0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教育部間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本院88年度裁字第315號裁定、中華民國89年3月23日本院89年度裁字第403號裁定及中華民國90年8月15日本院90年度裁字第603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在本案終結前為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案件若已終結,已無應為之訴訟程序,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9日以本院88年4月15日88年度裁字第315號裁定、89年3月23日89年度裁字第403號裁定及90年8月15日90年度裁字第603號裁定之法官對各該本案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經查聲請人聲請時,前開案件訴訟程序均已終結,揆諸首揭說明,已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