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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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高翊穎高忠鵬 之繼承人代理人 高佩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琬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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