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梁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梁德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9月1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16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6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0年10月14日緩起訴期間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9404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21675號卷第17、74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收據附卷可佐,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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