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聿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婁淑琴 被告泰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因本件承攬關係所生爭議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間之模組拆工程合約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