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新富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111年度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已貫通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新富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二層貨櫃屋內查獲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3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已貫通槍管1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謝新富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案件,因被告已於110
年9月7日死亡,而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110年度偵字第2438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之疑似改造槍枝1把,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該槍枝係由非制式空氣槍之金屬槍身、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撞針等物組成,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內政部公告知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此有內政部110年4月29日內授警字第11008711031號函及檢附之鑑驗影像照片在卷可憑,足認已貫通金屬槍管確屬違禁物無訛;又就被告曾供稱之上揭槍枝來源 黃睿晧 ,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偵緝字第2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查,核聲請人就扣案之已貫通金屬槍管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顯已無再續予偵查、追訴其餘犯罪嫌疑人就本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意,故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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