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九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八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本仁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