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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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481號
原   告 益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誠
被   告 浩銅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   告  林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
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而涉訟,其中被告
浩銅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營業所雖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惟本
件車禍肇事之侵權行為地係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送之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稽。依前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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