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1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辜士珉
訴訟代理人  邱浩耘
被   告  許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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