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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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13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楊文泉
被   告  劉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關於「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之
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七』之百分之十」;關於「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
分之七』之百分之二十」。主文第二項中「由被告負擔」,應更
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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