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8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顗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博和 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