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3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314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東融
被   告  楊萍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閔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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