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朴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132號
原   告  侯惠霖
被   告  趙敏姝
       葉欣欣
       葉宇航
       侯呈芳
       侯尚慶
       侯昌樟
       侯志憲
       侯再卜
      侯 李痛
       侯銘裕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侯瑞珠
被   告  侯朝全
       侯惠欽
       侯以
       蕭淑晴
       施辰德
       施金德
       陳瑞元
      侯 蔡金漂
       侯錦松
       侯錦榔
       侯麗華
       侯麗幸
       侯麗香
       侯翁全員
       陳侯春環
       楊侯春治
       侯錦隆
       侯姿秀
       吳木盛
       吳玉眞
       吳玉惠
       吳玉絲
       吳輝民
       夏秋屏
       夏仁傑
       夏玉珠
       夏玉娟
       田素珠
       侯麗玲
       侯坤霖
       侯麗梅
       侯秀鳳侯春子
       陳俊淵
兼上二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源
被   告  蘇志成 律師即 侯美育 之遺產管理人
       廖瑞雄
       廖菊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五頁第十一行關於「 喉惠侵 」之記載,應
更正為「侯惠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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