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132號
原 告 侯惠霖
被 告 趙敏姝
葉欣欣
葉宇航
侯呈芳
侯尚慶
侯昌樟
侯志憲
侯再卜
侯 李痛
侯銘裕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侯瑞珠
被 告 侯朝全
侯惠欽
侯以 唐
蕭淑晴
施辰德
施金德
陳瑞元
侯 蔡金漂
侯錦松
侯錦榔
侯麗華
侯麗幸
侯麗香
侯翁全員
陳侯春環
楊侯春治
侯錦隆
侯姿秀
吳木盛
吳玉眞
吳玉惠
吳玉絲
吳輝民
夏秋屏
夏仁傑
夏玉珠
夏玉娟
田素珠
侯麗玲
侯坤霖
侯麗梅
侯秀鳳 即 侯春子
陳俊淵
兼上二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源
被 告 蘇志成 律師即 侯美育 之遺產管理人
廖瑞雄
廖菊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五頁第十一行關於「 喉惠侵 」之記載,應
更正為「侯惠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