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730號
原 告 方柏凱
被 告 杜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二行(即原判決原本
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二行)關於「嘉義縣民雄鄉○○村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村○○路○○○號1樓前
半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