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林寶在
林有亮
陳冠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2月2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007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寶在、林有亮、陳冠豪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月30日晚間8時23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與龍安路口。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寶在、林有亮、陳冠豪於警詢時自白。
(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幀及扣押物品照片1幀。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等三
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
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三人是因為情節輕微的行車糾紛引發
口角,持塑膠條或徒手互相毆擊,並沒有造成彼此重大的傷
勢,事後也不互相提告,只是三人在公共場合做出這種行為
,當然還是會造成路過民眾的不安全感,危害了社會秩序,
考量情節並不嚴重,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