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定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定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定綸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入監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2年5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於101年4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16日,惟扣除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
3月31日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件暨該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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