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秀惠具保人白俊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409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並裁定如下:
主文白俊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秀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由具保人白俊峰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102年4月9日新北警中二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新北警中一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綺珍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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